点击数:发布时间: 2018-02-12 09:22:21
当年6月21日晚,莫焕晶又用手机上网赌博,输光包括当晚用被害人家中一块手表典当所得在内的6万余元。为继续筹措赌资,决意采取放火再灭火的方式博取被害人感激,再次借钱。22日5时许,经事先通过手机上网查询与放火有关的关键词信息后,莫焕晶用打火机点燃书本,引燃客厅沙发、窗帘等易燃物品,火势迅速蔓延,导致屋内的朱小贞及三名子女困在火场,因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火灾还造成该室及邻近房屋部分设施损毁,损失价值257万余元。
此外,2015年7月至2016年2月,莫焕晶在绍兴、上海等地从事保姆工作期间,在三名雇主家均曾实施盗窃行为,均被雇主发现,退还财物后被辞退。
情况通报(7)
判决认定:被告人莫焕晶因长期沉迷赌博而身负高额债务,为躲债于2015年外出打工。2016年9月,莫焕晶经中介应聘到朱小贞、林生斌夫妇位于杭州市上城区蓝色钱江公寓家中从事住家保姆工作。2017年3月至同年
另查明,2015年7月,被告人莫焕晶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胜利路望越中央花园徐某某家做保姆时,盗窃茅台酒两瓶;2016年2月,莫焕晶在上海市华发路333弄李某某家做保姆时,盗窃同住保姆汪某某现金6500元。上述盗窃行为被发现后,莫焕晶退还或退赔财物。2015年11月至同年12月,莫焕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西路二弄周某某家做保姆时,多次窃取戒指、项链等物品进行典当,在被发觉前赎回归还。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无疑的共计63项证据予以证实。针对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关于莫焕晶放火时间、放火动机和目的、有无放火故意、有无积极施救、物业设施及450新京葡集团能否减轻莫焕晶罪责等意见,判决均予以详细论述及评判:
(1)关于放火时间。诉讼代理人提出,因起火单元902室住户王晗称其于4时50分被吵醒,起床后走到阳台处看到带明火的条状物从楼上掉下,故被告人莫焕晶放火时间早于当日4时50分。经查,证人王晗的证言并未明确带明火条状物掉下的时间,而王晗家的住家保姆柴国仙的证言证明其于5时09分许听到楼上掉下东西的声响,并告知王晗起火了,故王晗的证言只能证明发现火灾的大致时间,莫焕晶关于4时55分左右放火的供述与公安消防部门火灾现场调查报告认定的起火时间相符,予以采信。
(2)关于犯罪动机和目的。诉讼代理人提出,莫焕晶放火后从1802室入户大门离开并故意将门关闭,极有可能系为毁灭盗窃罪证而放火,且还有故意杀人之嫌。经查,诉讼代理人出示的证人杨彦军的自书材料与电梯监控视频显示的杨彦军和莫焕晶乘坐电梯的路线、剪刀形消防楼梯的状况及杨彦军在侦查阶段所作证言均不相符,该自书材料不实,不予采信,故现场电梯监控视频及相关证人证言不能证明莫焕晶有故意杀人、毁灭盗窃罪证的动机和目的。
(3)关于莫焕晶所提书本点着后没有明火,没有故意引燃沙发、窗帘的辩解和辩护人所提莫焕晶无放火故意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前莫焕晶通过手机搜索“家里火灾赔偿吗”“起火原因鉴定”“睡到半夜家里无端着火了”“沙发突然着火”“放火要坐牢吗”“家里窗帘突然着火”“火灾起点原因容易查吗”等信息,反映其有明显的放火预谋。莫焕晶归案后均供认,其点火的时间为4时55分左右,其用打火机两次点书本,在第一次未点燃封皮后又点燃书的内页,看到书燃起火星后将书本扔在布艺沙发上,随后沙发、窗帘被迅速引燃。故莫焕晶在案发前多次搜索与放火相关的信息,案发时点燃书本,并将已引燃的书本扔掷在易燃物上,引发大火,显系故意放火,辩护人所提莫焕晶无放火故意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4)关于莫焕晶及其辩护人所提莫焕晶在起火后报警、积极施救的辩解与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虽然证明莫焕晶放火后有报警行为,但是其报警时距其放火已长达约15分钟,且在其报警6分多钟前,朱小贞及其他群众均已报警,故其报警并无实际价值。在案证据亦证明,莫焕晶在放火前并未采取任何灭火或控制火势的措施,放火之后也未及时对四名被害人施以援手,其所提在火势蔓延时曾用榔头敲击玻璃与相应位置玻璃无明显敲击痕迹的情况不符,故莫焕晶及其辩护人所提莫积极施救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5)关于辩护人所提物业设施不到位、450新京葡集团不及时是造成本案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具有影响力,请求对莫焕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放火罪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有可能造成不特定多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莫焕晶不顾雇主及其年幼子女生命安全,选择凌晨4时55分许在高层住宅内放火,最终造成四人死亡及巨额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放火行为与犯罪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依法应对全部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消防部门于5时04分50秒接群众首次报警,于5时07分52秒派出第一批消防车,消防车于5时11分16秒到达蓝色钱江小区正门,消防战士于5时16分53秒到达着火建筑楼下,随即携带灭火救援装置乘电梯前往事发楼层,接手物业保安实施灭火。消防战士在实施灭火过程中发现供水管网水压不足,遂沿楼梯蜿蜒铺设水带进行灭火。火灾扑救时间延长,与案发小区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应急处置能力不足及消防供水设施运行不正常,致使供水管网压力无法满足灭火需求有一定关联。但上述情况不足以阻断莫焕晶本人放火犯罪行为与造成严重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犯罪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故辩护人认为可以减轻莫焕晶罪责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判决认为,被告人莫焕晶在高层住宅内故意使用打火机点燃易燃物引发火灾,造成四人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莫焕晶还在从事住家保姆工作期间,多次盗窃雇主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莫焕晶所犯罪名成立。莫焕晶犯有两罪,应依法并罚。莫焕晶于凌晨时分故意在高层住宅内放火,导致四人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犯罪动机卑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虽然莫焕晶归案后能坦白放火罪行,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莫焕晶归案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罪行,系自首,对其所犯盗窃罪可予从轻处罚。
情况通报(6)
被告人莫焕晶表示认罪,但辩称其从来没有想过要去伤害朱小贞等被害人。
对于盗窃罪,辩护人提出莫焕晶从绍兴、上海三位雇主家盗窃的财物均已退还,其对盗窃财物有赎回、归还的意愿,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在司法机关掌握其盗窃事实之前主动交代,构成自首,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放火罪,认为莫焕晶没有放火动机,不想造成火灾以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莫焕晶积极灭火救人并非逃离现场,造成火灾的主要原因、关键原因是莫焕晶放火,但物业设施不到位、450新京葡集团不及时也是因素;莫焕晶在自己报警以及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候,讯问时如实供述,符合坦白的构成要件;请求法庭综合考虑莫焕晶放火的主观恶性、事后积极救助行为、酿成惨剧的多重因素、认罪悔罪态度好,对莫焕晶从轻处罚。
公诉人在答辩中强调,莫焕晶在居民楼内点燃书本、引燃窗帘,该行为具有相当大的危险性,对此莫焕晶主观上能充分认识并预见而未采取任何避免措施,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依法构成放火罪并应当对全部危害后果负责,且犯罪动机卑劣;莫焕晶刻意选择男主人不在家的凌晨时段放火,且没有积极有效的灭火救人行为;物业管理方面的问题与莫焕晶的犯罪后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影响本案定罪量刑、不能减轻莫焕晶的刑事责任;本案不存在450新京葡集团不力的情形;莫焕晶并非主动投案,而是接受讯问后才供述放火、盗窃的事实。
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补充提出,莫焕晶在放火后未积极救援,放任火势蔓延,应对后果负全责;主雇关系好更能说明莫焕晶放火动机卑劣。
辩护人补充提出,莫焕晶仅具有放火灭火的邀功借钱想法,没有为了掩盖盗窃事实而放火的动机;莫焕晶不具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物业消防管理责任是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具有影响力;莫焕晶的坦白有助于查清本案放火事实。
审判长归纳了庭审争议焦点。各方诉讼参与人主要围绕莫焕晶放火的真实动机及罪名;物业管理及设施维护、450新京葡集团及管理是否存在不足,能否减轻莫焕晶的罪责;莫焕晶是否存在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能否据此减轻其罪责等问题,充分阐明了各自的观点。
法庭辩论结束后,莫焕晶向法庭作了最后陈述,表示其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但由于其行为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给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对被害人一家深深地道歉;其长期沉迷于赌博,犯下不可饶恕之罪,表示认罪悔罪,希望法庭给其公正的裁决;其劝告大家引以为戒,不要赌博。
对控辩双方及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合议庭已充分听取在案。鉴于本案案情重大,合议庭评议后将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择期公开宣判。
20时50分,审判长宣布休庭。
情况通报5
公诉人继续进行举证。对报警群众、参与灭火救援的物业和消防等人员、急救医生、邻居及被害人亲属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诉讼代理人主要提出,消防员的证言未反映出第一时间的救火情况,部分物业人员的证言真实性存疑,物业消防设施及管理存在问题;莫焕晶提出其有配合救援行为;辩护人主要提出,消防救人指令不及时、搜寻路线不当,物业的消防设施及管理、救援处置存在问题,莫焕晶有配合救援行为。对打火机、水桶、榔头等物证,辩护人认为水桶和榔头能印证莫焕晶有救火行为;诉讼代理人提出水桶并未实际用于救火,莫焕晶供述用榔头敲击玻璃试图救人虚假。对接警单、急救病历、现场报警器记录、网络赌博记录等书证,及火灾现场调查报告、火灾扑救情况、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电子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辩护人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辩护人主要提出上述部分证据反映出相关职能部门的救援沟通及物业消防设施存在一定问题,火灾现场调查报告不能替代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申请参与现场勘验的民警出庭作证。
法庭通知参与现场勘验的民警出庭作证,辩护人主要围绕进行第二次现场勘查的原因、窗帘与沙发的距离、提取水桶的位置及桶内有无水、玻璃窗有无击打痕迹、被害人受困房间有无过火等进行发问;公诉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合议庭进行了补充发问。
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公诉人出举的第四组证据均无异议。
为证明莫焕晶供述用榔头敲击玻璃试图救人虚假,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出示了其用榔头敲击玻璃的实验照片,公诉人、辩护人均认为该项证据没有证明力,建议法庭不予采信。
辩护人出示了由法庭调取的省市消防等部门联合调查结论及物业存在问题的相关证据材料,法庭出示了第一批赶至火场的两名消防战士的书面证言,各方均无异议。对此,莫焕晶提出当时其告诉消防员火灾地点并提供房卡;辩护人提出上述证言反映出物业消防设施及450新京葡集团存在一定问题;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物业消防设施等问题不能减轻莫焕晶的刑事责任。
因联合调查结论涉及较多消防专业性问题,法院依职权通知公安部灭火专家等两名有消防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合议庭就火灾扑救、火场救援及消防设施中的专业性问题进行了发问,控辩双方、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进行了补充发问。两名消防专家分别作了解答说明。
此外,在举证、质证过程中,被害人林生斌违反法庭纪律,突然咆哮并将诉讼代理人的保温杯掷向莫焕晶,砸中一名法警的面部,且不听制止,审判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指令法警将林生斌带出法庭,被害人的二位诉讼代理人继续参加庭审诉讼活动。
法庭在听取各方诉讼参与人发表的质证意见后,结束法庭调查,开始法庭辩论。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莫焕晶在居民住宅内放火,致四人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放火罪、盗窃罪。莫焕晶对如何控制火势事先未采取任何准备措施,即便对本案严重后果持过失心态,依法也应当构成放火罪并对全部后果承担责任。
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补充提出莫焕晶具有杀人的间接故意;预谋放火且作案时思维清晰、精神正常;莫焕晶偷盗、撒谎成性,人品低劣,归案后的供述避重就轻,所提放火动机等辩解不足采信,庭审中无悔罪表现;本案不存在多因一果的问题,物业、消防的问题不能减轻莫焕晶的罪责,假如没有物业、消防的灭火救援,后果将更严重;请求法院对莫焕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查明火灾的完整过程。
法庭辩论尚未结束。
18时25分,审判长宣布休庭,庭审将于19时继续开始。
情况通报4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莫焕晶因长期沉迷赌博而身负高额债务。2016年9月,莫焕晶经中介应聘到被害人朱小贞、林生斌位于杭州市上城区蓝色钱江公寓家中从事住家保姆工作。2017年3月至6月间,莫焕晶多次窃取被害人朱小贞家中的金器、手表等贵重物品进行典当、抵押,得款18万余元。至案发时,尚有评估价值19万余元的物品未赎回。莫焕晶还编造买房等虚假理由向朱小贞借款11.4万元。上述款项全部被其用于赌博挥霍。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莫焕晶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放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开始后,审判长依法核实莫焕晶的身份,向诉讼参与人告知诉讼权利,并归纳了
在法庭调查讯问环节,公诉人围绕起诉书指控的放火、盗窃事实详细讯问了莫焕晶;诉讼代理人主要针对莫焕晶放火的目的、点火的方式、点火后的行为、为何未及时报警和救人进行了补充发问;辩护人主要针对莫焕晶与被害人一家有无矛盾、是否故意引燃沙发和窗帘、着火后采取的救援行为进行了补充发问;被害人林生斌质问莫焕晶为何放火加害对她照顾有加的朱小贞等人,并指责其当庭说谎。莫焕晶承认放火和盗窃事实,同时辩称,其放火的目的是想通过先放火再灭火的方式取得被害人朱小贞感激以便再次向朱借款;其未逃离现场,且有报警等配合救援行为。随后,法庭调查进入举证、质证环节。
举证、质证过程中,公诉人围绕四组证据进行举证:一是指控被告人莫焕晶身负巨额赌债,为避债先后到绍兴、上海做保姆期间在多名雇主家中多次进行盗窃的事实;二是指控莫焕晶在被害人朱小贞、林生斌家做保姆期间多次进行盗窃的事实;三是指控莫焕晶放火的事实;四是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其他综合性证据。
对公诉人出示的第一、二组证据,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莫焕晶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辩护人的主要质证意见为公安机关未将部分价格认定结论告知莫焕晶,公诉人对该项质证意见作出说明,即相关鉴定意见已在讯问莫焕晶的过程中予以告知。
对公诉人出示的第三组证据中的被告人供述,各方进行了详细质证。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认为,莫焕晶关于产生放火动机的时间、点火时间、曾按过报警器、曾用榔头敲击玻璃试图救人、准备使用水桶接水救火等供述内容均不实。莫焕晶及辩护人提出莫焕晶并非故意引燃沙发和窗帘。对被害人林生斌的陈述,莫焕晶及辩护人、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均未提出异议。对第三组证据的举证、质证尚未结束。
12时27分,审判长宣布休庭,下午庭审将于13时15分开始。
情况通报3
我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何兵律师。
我院将依法继续审理本案。
情况通报2
情况通报1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三条至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本案自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的辩护人或者法院依法为其指定的辩护人准备辩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另定日期继续审理本案。
本文资料来自杭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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